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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某仪,现3岁。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府兴社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仪,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跟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王某仪18周岁止。

三、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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