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邹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红雨、被上诉人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尚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