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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京华时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68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681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4-3户。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黄土南店。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京华时报》社、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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