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祥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靳某与被上诉人郑州祥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靳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窦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