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1304-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六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