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十都学校教师,住(略)。系原告罗某甲叔叔。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恋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丙因交通事故尚欠原告罗某甲x元,被告罗某丙自愿在201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罗某甲4000元,余额7800元在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5元,被告罗某丙自愿全部负担(已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