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X号东侧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原审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上诉人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某冰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