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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方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某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自卸车,在固始县X村正在施工的乡X路某施工时,明知后方有人步行横穿公路某情况下,轻信自己的车速低,行人横穿的公路某,不会出事故,仍继续倒车施工,将正在步行横穿公路某朱祥英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某勘查材料、照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犯罪某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自卸车,在固始县X村正在施工的乡X路某施工时,明知后方有人步行横穿公路某情况下,轻信自己的车速低,行人横穿的公路某,不会出事故,仍继续倒车施工,将正在步行横穿公路某朱祥英(女,75岁,住陈集乡X村)轧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向固始县公安局自首。朱祥英经抢救无效于8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祥英系被机动车辆碾压损伤左上肢、左下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路某、张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经过;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对其懫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施工路某施工倒车时,明知车后有人步行横穿公路,自己的车辆有可能发生碾压到横穿公路某人,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某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某实、罪某、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审判员刘继武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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