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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约40岁,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龙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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