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京市航天部管理干部学院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文物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物出版社第三图书编辑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文物出版社总编辑室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文物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物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文物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四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助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