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资兴市X镇X村何某组。
负责人胡某某,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李某某诉被告资兴市X镇X村何某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李某某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资兴市X镇X村何某组在鲤鱼江信用社的存款x元,并以房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资兴市X镇X村何某组在鲤鱼江信用社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