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固始县宏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昌大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刚,系固始县宏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始县宏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大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刚、翟静静、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董元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3月珠海市昌大装饰有限公司受固始县宏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筹备组的委托到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购买生产设备。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我方选择了工作压力为1.3MPa,釜内径x、有效长度x的蒸压釜。根据生产需要,有效长度增加了x,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我方按约付款,可在产品移交时却发现被告交付的是工作压力为1.0Mpa的蒸压釜。我方即要求被告更换,但被告辩解产品合格,且蒸压釜已安装完毕,双方签订《备忘录》。被告为节约成本,为原告提供低规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约,并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及时更换蒸压釜或解除合同,以避免原告损失扩大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即向原告阐明了蒸压釜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提出购买工作压力为1.3Mpa的蒸压釜,我方即按照国家标准向原告提供产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交付的标的是符合有关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的,不存在违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珠海市昌大装饰有限公司受固始县宏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筹备组的委托到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生产设备。被告即向原告提供出示《射通牌蒸压釜》宣传技术资料。根据宣传资料上所示,“釜体内径x,有效长度x蒸压釜,工作压力为1.3Mpa,可按订货要求调整有效长度”。后原告珠海市昌大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此合同属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购买蒸压釜5台,规格为1.65×25.5m,价格100万元。质量要求“蒸压釜按国家压力容器(x—98)加工制造。”后二原告即按约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于2009年6月23日起陆续交付蒸压釜五台及其他产品,后原告发现被告移交的蒸压釜工作压力为1.0Mpa,即提出异议,2009年8月20日原告珠海市昌大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理解蒸压釜对应的工作压力应为1.3Mpa,现供方提供的蒸压釜实际工作压力为1.0Mpa,双方存有异议,......双方达成以下共识:(一)双方搁置争议,继续履行合同。需方暂使用供方提供的1.0Mpa蒸压釜安装生产。(二)双方继续就蒸压釜工作压力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交第三方裁定。(三)最终裁定结果如支持供方,需方就不再持有异议,如最终裁定结果支持需方,则由供方免费为需方更换、安装供方生产的1.3Mpa的蒸压釜。更换施工应在裁决生效45天内完成验收,交付需方使用。”后双方协商未果,二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射通牌蒸压釜》宣传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备忘录》、x—1997蒸压釜行业标准、x—1998钢制压力容器国家标准、价格核算表、物资启运通知单、通知书、被告对原告方回函、移交清单、郭坤众证言、蔡保军证言、锅炉安装协议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邓××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被告方提供格式合同,质量要求“蒸压釜按国家压力容器(x—98)加工制造”,并未明确约定争议标的蒸压釜的工作压力。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商品说明书上所示“釜体内径x,有效长度x的蒸压釜,工作压力为1.3Mpa,可按订货要求调整有效长度。”被告未采取合理方式明示蒸压釜工作压力,导致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告要求变更蒸压釜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备忘录中明确约定了争议处理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45日内免费为原告固始县宏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更换、安装工作压力为1.3Mpa的蒸压釜5台。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四川射洪通用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x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品
审判员聂士峰
审判员程东升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