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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某一初字第53-1号原告廖某某申请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男。

被告谷某某,男。

被告资某某,女。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谷某某、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价值约22万元的财产(位于资某市消防队对面门面一间及六套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两被告价值约22万元的财产(位于资某市消防队对面门面一间及六套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唐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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