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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与苏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甲。

被告苏某乙。

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廷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数年前,原告因经济纠纷,将被告诉至子洲县人民法院,该案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债务3800元,法院执行本案时,原告仅收取被告2000元将案件和解。此后,心怀不满的被告数次辱骂、殴打原告,后向派出所书面具结悔过。原告和本村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在本村X巷沟修建鱼池,同时原告承诺,无偿为村民再修旱坝两座。2010年2月,原告和村委会商议确定修旱坝地址,村委会将旱坝地址选定在本村山神疙瘩沟、常亮山沟,因常亮山沟有被告苏某乙土地,而苏某乙因和原告有前述纠纷、关系不和,经村委会向被告做工作,被告同意原告在他的土地上修坝。4月1日,原告以每小时240元工资,雇佣三川口镇X村民曹振贵装载机开工修建常亮山沟旱坝,被告将其地上玉米杆全部背走予以配合。4月8日下午3时,被告来到现场,在坝梁下面无辜再次辱骂原告,避免事端的原告躲避到坝梁上面,被告跟到坝梁,当着村主任苏某国的面继续辱骂原告,并阻挡装载机工作,原告解释中,蓄意殴打原告的被告挥拳猛击原告头部,致原告昏倒在地,被村民曹振生用车送到工地宿舍。之后,清醒的原告出资60元包车入住子洲县医院,经诊断脑外伤后反映,花医疗费用3000元余元,其他误工、护理、车费等损失700余元。

综上所述,被告无辜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经济受到严重损失,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驼巷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曹振贵的证明材料,子洲县公安局与苏某国、曹振贵的调查笔录,子洲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均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

二、子洲县医院住院病历、医药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上述证据证明原告的花费情况。

被告苏某乙辩称,原、被告数年前有经济纠纷是事实,由于被告不识字导致与原告未写下贷款条据,被告无证据,原告拿了被告数千元。在因打架一事,由原告在本村X巷沟修鱼池,开过全民会议,商议原告自愿给大队补修两座破坝,外加洪水道,原告负责跟个人的水地、树木户自行协商,村委会不负此责任。原告在破烂湾地非法修建3间平房,修鱼池也未经上级审批,以修起五处水坝,到现在还没有写合同书,目无法纪。原告的修建占有数十亩土地,损坏200多棵树木。打架是因原告推土地铲被告的土地不按协议办而发生对骂,有村主任苏某国在场,被告没有打过原告,由派出所调查苏某国所说事实为证,望法院查清事实。

被告苏某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一号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第二号证据中的住院病历、医药费票据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均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数年前因经济发生过纠纷,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3月原告经与本村村委会协商,在本村山神疙瘩沟、常亮山沟由原告出资修建鱼池养鱼。2010年4月1日起,原告雇佣他人装载机进行修建常亮山沟旱坝。2010年4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来到原告修建鱼池的现场,辱骂原告,阻挡原告雇佣的装载机工作,并与原告发生撕拉,撕拉中被告致原告的头部受伤,原告于同日送往子洲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外伤后头晕。原告共住院7天,花医药费、治疗费2706.30元。因被告殴打原告,子洲县公安局对被告处罚款50元的处罚,被告已自诺履行。对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被告不予赔偿,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本应相互帮助、和谐共处,但被告无辜阻挡原告的修建行为,并辱骂原告,继而殴打原告,致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经济受到损失,为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苏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苏某甲医药、治疗费2706.30元,本人误工费266元,本人伙食补助费70元,陪人误工工资266元,共计3308.30元。

二、驳回原告苏某甲请求被告苏某乙承担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廷凡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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