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原、被告共同所有的牌号为湘x别克车一台,并以邝某元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牌号为湘x别克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