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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232-1号原告邝某某申请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邝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原、被告共同所有的牌号为湘x别克车一台,并以邝某元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牌号为湘x别克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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