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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52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5240号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汉族,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欣言,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多媒体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08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4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2月2日向成功多媒体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特快专递号x)。2008年2月13日,成功多媒体公司签收了邮件。2008年3月25日上午,成功多媒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成功多媒体公司,该公司代理人罗某称把开庭传票上的时间看错了,无法按时到庭。

本院认为,成功多媒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王明进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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