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汉族,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欣言,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多媒体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08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4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2月2日向成功多媒体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特快专递号x)。2008年2月13日,成功多媒体公司签收了邮件。2008年3月25日上午,成功多媒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成功多媒体公司,该公司代理人罗某称把开庭传票上的时间看错了,无法按时到庭。
本院认为,成功多媒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王明进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