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地泽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北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大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一璐,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诚旅行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信诚旅行社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地泽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诚旅行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地泽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要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诚旅行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地泽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地泽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诚旅行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天地泽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三百九十元,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