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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75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755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东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X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8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六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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