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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晚11时40分许,被告人沙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队附近路边,见被害人徐某某单身行走途经此处,顿生歹念,即上前拉拽徐某致徐某地后,采用强行夺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徐某值人民币333元的灵韵牌E700型移动电话1部。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拍摄的赃物和被告人手臂上伤痕的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沙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超杰

审判员李俊英

代理审判员周国莲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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