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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凤凰县X镇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凤凰县X镇团鱼脑X号。

委托代理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19时许,被上诉人王某姐姐在自己的店门口埋头绣十字绣,被上诉人在店里帮忙。这时,送货司机拉来一车货准备送给被上诉人姐姐,同时将一封信送给被上诉人姐姐,被上诉人姐姐接过信后,顺手拆开了信件。这时,司机要被上诉人姐姐付运费,被上诉人姐姐听司机讲要付运费,觉得奇怪,就仔细看了一下信封才知道货和信件都是上诉人的,就要送货司机把货和信件交给上诉人。送货司机走后不久,上诉人姚某的妻子拿着信件来到被上诉人姐姐的店门口大骂(上诉人当时不在店里),被上诉人见上诉人妻子骂就给上诉人妻子解释,被上诉人姐姐也向上诉人妻子赔礼道歉,后来双方发生争执。上诉人赶到现场后,与被上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上诉人受伤。报警后,“110”赶到现场事态平息。被上诉人当晚被送到凤凰县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4025.36元。被上诉人的伤经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361.36元。上诉人称其也受伤,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91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姚某赔偿王某捌仟伍佰圆(8500.00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该纠纷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反诉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650元,由上诉人姚某承担450元,王某承担200元;

四、本协议经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光福

代理审判员龙金全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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