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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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X巷村X巷自然庄。因本案于201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至本区X镇X街X弄沪亭小区X号,用手掰断铁栅栏进入院内,用铁栅栏砸碎窗户玻璃后,钻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民警接报后出警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证人陈某甲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雷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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