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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秦皇岛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7549号

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今典花园9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首席摄影。

委托代理人江荣卿,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X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火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秦皇岛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秦皇岛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网站、宣传册等上使用了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十四张摄影作品。现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秦皇岛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诉讼支出。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以一切方式使用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

二、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万二千元(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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