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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11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119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ОО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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