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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武汉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22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229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住(略)。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武汉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武汉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华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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