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住(略)。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武汉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武汉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华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