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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诉北京中兴华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24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443号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方工业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包向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华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北京中创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X号东楼D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社社长。

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

本院在审理史某某诉北京中兴华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创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学苑音像出版社、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史某某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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