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方工业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包向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华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北京中创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X号东楼D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社社长。
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
本院在审理史某某诉北京中兴华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创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学苑音像出版社、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史某某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