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成,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鸿萱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科苑书苑内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出版社诉被告北京宝鸿萱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出版社于2007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宝鸿萱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出版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宝鸿萱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收取五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广州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