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武陟县龙源镇任某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任某店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三保,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立新,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任某委主任。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任某店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527-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三保、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立新、任某某及原审第三人任某店村委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527-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香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靳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