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万忠。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申万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申万忠、郑某某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乖各项费用共计x.13元;2、诉讼费用由申万忠、郑某某承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1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申万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万忠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郑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景建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