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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翟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葛某,女,196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葛某亲戚。

上诉人翟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齐波、原审被告葛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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