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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上诉人张某乙医学美容诊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医学美容诊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诊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光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清胜,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与上诉人张某乙医学美容诊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上诉人张某乙医学美容诊所的委托代理人光某某、高清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72元,张某甲预交1372元,张某乙医学美容诊所预交5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郭旭飞

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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