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暴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德林、杨某伟。
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审第三人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
上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暴某某、杨某丙、李某丁、齐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9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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