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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杨某乙、暴某某、杨某丙、李某丁、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暴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德林、杨某伟。

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审第三人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

上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某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暴某某、杨某丙、李某丁、齐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9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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