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001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浙江001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宗仁,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儿女杂志社。
原告浙江001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儿女杂志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001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8月23日,原告就申请被告出版宣传“001自发电电动车”专刊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于同月25日承诺合作。原告遂于8月28日将出版专刊的费用3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原告公司概况、技术成果等文字资料和图片。此后双方就出版的具体事宜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同年10月18日出版专刊。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导致该宣传专刊至今未出版。虽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均未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专刊费35万元,赔偿该款项某期银行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浙江001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书中所诉的被告名称有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001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审判员裴桂华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