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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等著作权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1138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11383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X路X号。

被告广东美美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档。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广东美美音像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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