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永海,南郑县红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何某甲之弟。
本院于2010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罗某某、何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9年9月,被告罗某某承包被告何某乙(系何某甲之弟)的房屋修建工程。雇佣何某甲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砌墙,约定每天工资为65元。2009年12月3日上午,原告何某甲在新修房屋的二楼顶上打水槽时,不慎摔倒在二楼楼板上。当日,原告被送往南郑县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于12月5日又转入汉中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锁骨骨折。12月29日治愈出院。随后,原告又在汉中明元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9天,2010年1月16日出院。原告之伤情经陕西省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4000元。2010年2月2日,红庙镇X村委会曾对原告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调解,但被告罗某某未履行。原告于2010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医疗、护理、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x.85元。
另查明:原告在南郑县医院救治花医疗费1723.12元。在汉中中心医院共花医疗费x.48元,其中农合报锁5889元。在汉中明元骨科医院花医疗费3110.05元,农合报销918元。上述花费中,被告罗某某已支付现金7000元,2010年2月2日,马家堰村委调解后,被告何某乙支付给原告现金x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何某甲受伤所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何某乙赔偿x元(已支付)外,再由罗某某一次性赔偿x元,除已支付7000元外,罗某某在2010年5月5日前再付给何某甲现金x元,其余损失由何某甲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何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张超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