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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8月1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防疫站门口,将邹××的浙x汽车车牌盗走并留下联系电话,后邹××被逼将15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2、2010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江春(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路振兴桥关北侧第一个路口,将王×停放在此的一辆上海大众牌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并留下联系电话,后王×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但也没能取回车牌。

3、2010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街移动公司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一辆出租车的车牌(桂x)盗走。

4、201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街移动公司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一辆出租车的车牌(桂x)盗走。

5、201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江春(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X路新天然洒楼(原五福食府)门口,将蒋××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并留下联系电话,后蒋××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6、201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区A栋楼底,将黄××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后黄××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7、201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江春(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加洲红酒吧往西的路边,将陈××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后陈××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8、201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路司法局对面生活区一楼,将陈×先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

9、201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巷(计委宿舍)楼底,将陆×华停放在此的一辆东风标致牌小汽车(户主:陈某怀)的车牌(桂x)盗走。后陆×华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0、201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路X街,将李××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鲁x)盗走。

11、201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老干部宿舍(原图书馆)旁,将吕××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后吕××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2、201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振兴桥关北侧工商银行宿舍门口过道,将李×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户主:徐品玉)的车牌(桂x)盗走。后李×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3、201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路天豪宾馆门前,将李×军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后李×军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4、201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来吧KTV门口,将李×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后李×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5、201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街东段X号后巷,将黄×友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户主:付祥丽)的车牌(桂x)盗走。后黄×友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6、201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区宾馆对面马路边,将吕×权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户主:吴春兰)的车牌(桂x)盗走。后吕×权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7、201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路友爱市场西侧的小巷,将阮××家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户主:吕树奎)的车牌(贵x)盗走。

18、201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区,将陈×权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户主:吕敏)的车牌(桂x)盗走。后陈×权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19、201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疗养院韦建宁商店前,将何××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

20、201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街X号门口,将黄×新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

21、201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X镇X街信用社对面的路边,将吕×斌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后吕×斌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22、201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人民医院宿舍楼底,将蓝××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

23、201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窜到陆川县土产公司宿舍楼底,将黎××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的车牌(桂x)盗走。后黎××被逼将100元钱存入陈某指定的帐户,才取回车牌。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敲诈钱财而盗窃车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江春,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的邹××、陆××、杨××、王×、蒋××、黄××、陈××、陈×先、陆×华、李××、吕××、李×、李×军、李×、黄×友、吕×权、阮××、陈×权、何××、黄×新、吕×斌、蓝××、黎××的陈某、破案经过、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某、留言条、转帐凭单、邮政卡活期明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表、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同案犯江春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敲诈钱财而盗窃车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江春,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庞显奇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罗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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