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青和锦江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经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芳,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文某,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青和锦江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某某、第三人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家界青和锦江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界青和锦江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青和锦江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界青和锦江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覃章文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