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和毛珍绒于2008年7月4日共同向原告邓某某借款30万元,用于商业投资,约定月息4分,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朱某某到期没有给原告邓某某归还借款。现原告邓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自愿返还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该款立即给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减免1160元,实收174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