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等4人强迫交易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52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5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乙,男,39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5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丙,男,41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5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丁,男,48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5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到2010年2月份,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经预谋后,为强迫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宋某社区工地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使用其提供的建筑原材料,采取以下违法行为:1、2009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四人在宋某社区工地阻挠机动三轮车往9、X号楼卸砖;2、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四人到宋某社区工地找受害人路XX结算建筑材料款,因路XX不同意按照四人提供的价格结算。宋某甲等四人就阻挠工地使用建材,致使工地停工四、五天;3、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四人到宋某社区X路XX要钱,因路XX不同意按照四人提供的高于市场的价格结算,宋某甲伙同耿某乙就将工地的电闸、水泵、水管砸坏。后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四人又将工地的总配电箱电线剪断;4、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四人将宋某社区工地的电闸关掉,宋某甲又把工地办公室窗户上的玻璃敲烂了两块;5、201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宋某甲与耿某乙、宋某丙三人来到宋某社区工地X号、X号楼工地,用铲车推着土将工地的北门给堵住,阻挠工地施工;6、2010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四人到宋某社区工地,将工地的工人工资30万元强行扣下,并拿走其中5万元。2010年2月7日四被告人到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路XX的陈述,证人路X、贾XX、张XX、耿XX、宋XX、张XX、常XX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耿某乙、宋某丙、耿某丁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对四被告人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四被告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的性质、作用、危害程度等情节,对四被告人予以量刑。四被告人悔罪,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耿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耿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建华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静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