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之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江西人民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江西人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人民出版社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江西人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四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