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斯某。
辩护人史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徐某以被告人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审理过程中,鉴定机关对自诉人徐某的伤势作了补充鉴定,经鉴定,自诉人徐某已构成重伤。自诉人徐某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徐某撤诉。
审判长罗斌
审判员孙善珠
代理审判员孙攀峰
书记员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