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红,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成铭大厦B座22H。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邱岳,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