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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5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红,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成铭大厦B座22H。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邱岳,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尚雅文化传播发展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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