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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22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247号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X号海富中心第二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3月30日,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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