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太阳园小区B6座X室。
法定代表人苗某。
委托代理人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略)。
上诉人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著作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上诉人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上诉人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