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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诉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67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6743号

原告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

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银科大厦X层1601-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深圳腾讯集团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腾讯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0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腾讯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对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腾讯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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