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被告鲁某,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鲁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