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某
被告应某
原告车某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世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某诉称,婚后被告不参加工作,沉迷于电脑网络游戏,缺乏家庭责任感。被告不认可原告工作,且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拿走原告的工作资料。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原告时常情绪低落,心情沮丧。为此,2009年3月起双方同室分居,同年5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2009年6月至9月被告每周到原告单位吵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应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沉迷于电脑网络游戏,缺乏家庭责任感,并经常打骂原告等为由,诉讼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已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要维系良好的夫妻感情,需双方共同努力。夫妻间,因生活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家庭的责任感,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依法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车某要求与被告应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车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世静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