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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园型钢有限公司与上海宸壬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方园型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宸壬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方园型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杨某区,应由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方园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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