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52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男,县长。
原告袁某某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2009年8月21日做出的泌政复终字[2009]X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一案,于2009年9月30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泌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原告于2009年11月1日向该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9)驻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指定我院管辖。2010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
代理审判员宋方
人民陪审员吕贺先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