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木材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任某某(系原告徐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炎陵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秀彪,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任某某与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文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某某、任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二、本案受理费22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全部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徐某某、任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文祥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