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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甲、梁某乙与被告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乡X村瓷器窑组

担保人潘和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镇X村潘家垄X号。

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甲、梁某乙与被告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担保人潘和平自愿为被告郭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陈曼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甲、梁某乙共同诉称:2009年7月14日,原告梁某甲、梁某乙与被告郭某签订中村至沔渡x高压线路铁塔的材料运输协议,并约定劳务工资共计x元整,该工程于2009年9月份完工,被告郭某先后共计支付两原告工资x元,尚差x元未给付,两原告多次催问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偿付两原告劳务工资x元。

被告郭某口头辩称:两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泄露了双方约定的价格,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原告在催债过程中具有不当行为,因此,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自愿在2010年12月30日前偿付原告梁某甲、梁某乙劳务工资x元,担保人潘和平自愿对被告郭某应给付的x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梁某甲、梁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实际预交300元),原告梁某甲、梁某乙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曼发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邓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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